泡泡网:www4438x-专访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笑声:网暴取证、维权要进一步“降本增效”
“网络暴力信息具有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的特点。在这样的现实困境下,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问题。“张笑声律师说。
在数字化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网络已深度融入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与之相伴而生的网络暴力如同挥之不去的阴霾,给不少人的生活带来严重负面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峻挑战。
网络暴力在法律层面究竟该如何精准界定?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一系列防治措施实际执行成效究竟如何?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治理网络暴力今后应当从哪些方向优化和完善……
围绕着上述问题,12月28日,在2024上海反网络暴力论坛上,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专访了参加论坛的上海市互联网业联合会行业自律和协调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笑声律师。
网暴维权:取证难、成本高是普遍痛点
澎湃新闻:从法律角度看,目前网络暴力行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如何定性的?常见的网络暴力形式如辱骂、诽谤、人肉搜索等,分别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张笑声:网络暴力行为依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被划分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以及犯罪行为三个层面,可能被定性为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情节较为轻微的网络暴力行为可能触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例如通过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侮辱诽谤条款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据《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通过网络侮辱诽谤他人为例,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根据侮辱、诽谤信息的内容、传播范围、行为后果、主观恶性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例如通过网络诽谤他人的,如果存在“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以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在您处理的相关案件中,网络暴力对受害者造成了哪些具体的、具有法律认定意义的伤害?这些伤害在后续的法律维权过程中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和难点?
张笑声:结合我处理过的相关案例以及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网络暴力可能对受害者造成名誉损害、精神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
上述损害在法律上均可能被认定为和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后续的法律维权过程中,受制于网络暴力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等特点,受害者往往面临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维权周期长等问题,一旦负面舆论甚嚣尘上,通过受害者个人的力量难以遏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与扩散。因此,平台以及监管机关的及时介入是网络暴力维权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惩治网暴:常规的法律手段具有滞后性
澎湃新闻: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手段可用于预防和惩处网络暴力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手段的执行情况如何?遇到了哪些瓶颈或挑战?
张笑声:第一,关于网络暴力的预防机制。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第三章单章规定了“预防预警”机制。但由于法律手段侧重于事后追责而非事前预防,这一章节主要是通过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实现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监测,主要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通过技术手段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识别检测、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用于惩处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手段包括民事诉讼、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民事诉讼方面,受害者可以提起名誉权、隐私权等侵权诉讼;行政处罚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对违法者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方面,对于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治理实践中,由于网络暴力行为存在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侵权主体众多、违法成本低的特点,常规的法律惩治手段必然具有滞后性。因此,平台的及时介入不可或缺,平台禁言、封号、删帖等惩戒手段,相比较于法律追责手段具有更快的响应速度,能够在网络暴力发生的初期遏制不良信息的传播、减少受害者的损失。
澎湃新闻:对于网络平台在防范网络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您认为目前的法律规定是否足够完善?如果不够,应从哪些方面补充和细化?在平台责任落实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其有效履行?
张笑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框架已经基本成型,主要分为事前预防预警机制、事中信息和账号处置机制、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机制以及事后追责机制。
相关规定涵盖了网络暴力治理的各个阶段,但现行的规定仍较为笼统。我认为,一方面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对网络平台的违法内容管理义务、数据保护义务和配合执法义务进行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鼓励各互联网行业协会及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通过形成行业标准和惯例等方式,为平台防治网络暴力提供操作指引。
治理网暴:涉企网暴行为不容忽视
澎湃新闻:针对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您认为从法律层面还可以采取哪些创新性的措施来加强防治效果?
张笑声:针对当前网络暴力治理的现状,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防治效果:
首先,充分发挥技术手段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作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网络暴力信息筛选的准确性,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暴力的实时监控、鉴别与初步处置。
其次,进一步简化取证及维权等法律流程,降低受害者维权成本,例如通过搭建统一可信的取证平台,使用户在网络平台举报固定的侵权信息能够在后续的维权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最后,加强反网络暴力宣传工作,通过官方渠道宣传、平台警示植入等方式提高公众对网络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平台可以在用户输入明显带有侮辱、诽谤色彩的留言时予以提示与纠正。
澎湃新闻:结合您的法律从业经历,展望未来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发展方向,您认为还需要在哪些领域进行立法完善或法律制度创新,以更好地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
张笑声:我认为,除了关注到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之外,涉企业及企业家的网络暴力行为也不容忽视。
区别于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行为,由于知名企业家的个人IP与企业IP往往深度绑定,因此针对企业家的网络暴力行为往往还涉及不正当竞争、损害企业商誉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通过组织网络水军、引导网络暴力的方式攻击商业竞争对手的案件屡见不鲜。
目前,针对此类可能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网络暴力行为,关注度和惩处力度都稍显不足。2024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企业、损害商业信誉、寻衅滋事等罪名。
典型案例的发布传递出相关部门依法严惩 “网络暴力伤企犯罪”的强烈信号。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严惩涉企网络暴力行为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改善和谐网络空间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